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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法学会联合安徽法制报社举办“推进街区制法治评析会”

时间:2016-04-19   来源:安徽省法学会  责任编辑:att2014

“街区制”助推建设宜居现代化城市

——省法学会联合安徽法制报社举办“推进街区制法治评析会”

  为认真贯彻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精神,近日,省法学会、安徽法制报联合举办“推进街区制、道路公共化中的法治问题”评析会。来自安徽大学、省委党校、省法院、省法制办、宿州市人大、省房地产协会等单位的民商法学专家学者,围绕街区制政策的法理依据、推进街区制具体如何落实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。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孙荣传强调,法治建设要注重观念引导,发挥政策导向作用。中央意见的出台,是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,反映当前城市治理的先进理念;打造宜居的街区,需立法先行,重视规划,完善公共文化设施,提高政府服务水平。省法学会常务理事、安徽法制报总编辑粟原慰主持时倡议,要发挥省法学会法律智库的作用,发挥全媒体舆论宣传平台作用,共同提升法学交流的水平,提高法治宣传、法律服务水平。现将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(按发言顺序)摘录如下:

  朱庆(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):街区制是世界城市规划管理的经验总结,对于加强城市管理、缓解交通压力、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等方面有重大利好。推行街区制的政策在我国拥有法律依据,集中在宪法、物权法、土地管理法、房地产管理法、城乡规划法等。国家可以通过征收来完成小区私有道路的征用。道路所有权变更的征收程序,涉及宪法、物权法。根据物权法第42条: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,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从实体上说,拆除围墙对居民安宁、安全的权益可能会受损,或许还有房产价值的预期贬损,但实际测算的难度较大,而且存在如何赔偿,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,需要做具体的研究。将小区道路公共化,可能只影响其中几条道路,而受到影响的可能只是少数业主,那么如何让多数不受利益减损的业主来代表少数业主的利益,也是个问题。如何补偿受到利益减损的业主利益,需要制定一系列政策。

  从程序上说,需尊重业主的意见。具体程序上,存在与业委会如何谈判,以及与利害关系人的全部还是部分进行谈判等问题。另外,城市规划的变更,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。

  一些单位的围墙,与公共利益有很大相关性。单位大院的围墙拆除有另外的背景。如国外的哈佛大学等机构,都是没有围墙的,但是进出每栋楼都有严格的管控,对进出人员有严格限制。拆墙还具有宣示机构开放程度的意义,具有导向性示范作用,但不是法律问题和义务。

  方堃(省委党校省情研究中心法学博士):一是规划比拆墙更重要。成熟的街区具备四个条件:功能多样;建筑来自不同年代;内部道路不能太长,缓解交通压力;要有人居住。二是拆墙的现实影响。肯定会触动业主利益。政府如何加强公共服务职能,提高舒适感和安全度,对房地产业和社区建设、物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。三是法律方面的问题。与现有法律并不存在太大冲突。新建住宅,按照规范法,需征求利害人意见,在征收、征用方面存在盲区。四是几点建议:1、科学规划,不能搞一刀切。2、新区住宅可以先行先试,建成窄马路、密路网,同时加强街区功能性配套。3、旧城改造和单位大院的拆墙,要找准突破口,循序渐进。因地制宜,逐步接轨。4、完善征收征用法律法规。

  刘绍云(省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主任):该意见在基本法律依据方面没有问题,主要看政策落地与操作上的细节问题。一是已建成小区拆除围墙在法律配套上不到位,要坚持循序渐进原则,实事求是,区别对待,不搞一刀切。二是做好宣传引导,运用成功案例,争取群众理解配合。三是抓好示范试点和推广。把握好城区与郊区的推进力度,从规划入手,源头控制。四是尊重已建成小区业主意见和权益,在操作流程上进行细化规定。五是做好风险评估,提高政策意识,避免拆迁补偿的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。

  汪培文(省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):该意见体现中央城镇化建设新的精神,规划改革引领政策方向,引起争论是好事,能打开思维,突破固化模式,同时也激发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。推进街区制,一是观念转变的过程,体现开放性,摆脱束缚发展的旧观念;土地出让单位应先行,拆除围墙起示范作用,引领高质量生活。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,有充足的资金实力作保障。三是法治的过程,涉及规划、土地、物权等法律,但不完备。

  武钦殿(宿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):要继续研究政策,宣传好政策;具体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,加强地方立法;机关单位要带头拆墙,引领示范作用。

  汪晖(全国审判业务专家、省法院立案一庭庭长) :对于街区制推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,建议引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,通过人民调解、行业组织调解、行政调解、法院裁判全方位化处理矛盾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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